1、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为填写。 2、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残疾人证等身份证明; (2)、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政府、社会群众团体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或无锡市最低生活保障卡;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材料; (4)、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站)对法律援助申请,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法律援助受授条件的,应在3日内将有关申请事项和递交的材料转报当地法律援助中心。 4、法律援助中心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0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无锡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作出是否授予援助的决定。 5、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撤销援助资格等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本级司法局申请复查。司法局受理复查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复查材料应立卷归档,复查决定应存入原法律援助案卷。 6、法律援助事项办理完成或遭当事人拒绝后,承办人员应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和有关法律援助文书,经所有法律服务机构审核后报送法律援助存档,同时送一份至当地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站)备案。 市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与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同配合监督受授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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