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审时间:每年3月31日(即1月至3月31日)前。
(二)年审地点: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新区的区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到所属区残联;其他单位全部到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领取《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报表》进行年度审核。
(三)年审需携带下列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单位已安置的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原件、复印件;
2、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3、本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凭据原件、复印件;
4、本单位上年已缴保障金的票据和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5、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加盖单位公章);
6、本单位税务登记代码。
(四)残疾评定:如单位有残疾职工尚未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由残疾职工自行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区残联申请评残。
(五)年审结果处理:
1、达到安置比例的单位通过年审;
2、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出具的《镇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核定通知书》缴纳保障金。
(六)保障金征缴标准和计算方法:
保障金征缴标准: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和劳动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障金。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如下: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x1.5%—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x市劳动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x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