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符合救助条件的重度聋儿享有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帮助他们重建听力,使他们在有声世界里健康成长,现将项目具体工作流程规定如下:
一、项目情况简介
(一)“听力重建 启聪行动”项目:2006年启动,由台湾台塑集团捐赠澳大利亚人工耳蜗,救助家庭有一定经济能力支付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耳蜗日常调试及维护、项目配套经费等费用的听障儿童;申报材料经省耳蜗项目办报中聋耳蜗项目办审核,最后由台湾捐赠方专家组审核批准。
(二)国家贫困聋儿(人工耳蜗)项目:2009年启动,由中央财政为每名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产品1台、补贴手术费用和术后一年的康复训练费用;申报材料经省耳蜗项目办报中聋耳蜗项目办审核批准。
(三)省“畅听行动”人工耳蜗救助项目:2010年启动,由省级财政为每名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产品1台、补贴手术费用;0-6周岁救助对象术后康复训练费在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列支,6岁以上至14周岁救助对象术后康复训练费用由救助对象家庭承担;申报材料经省耳蜗项目办复筛合格后审核批准。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筛选一般条件
1、江苏省常住户口。
2、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内,适用于国家贫困聋儿人工耳蜗项目和省“畅听行动”人工耳蜗救助项目)。
3、年龄:小年龄优先。“听力重建 启聪行动”项目,0-3周岁;国家贫困聋儿(人工耳蜗)项目,1-6周岁;省“畅听行动”人工耳蜗救助项目,14周岁以下。
4、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听觉器官发育正常、无脑性麻痹、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5、家长对人工耳蜗有正确的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
6、家庭有人力配合并保证救助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一年的康复训练。
7、家庭有能力承担术前评估、检查和术后检查、调机、长期的康复训练以及耳蜗设备长期维护等费用。
8、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需要出具学龄前在康复机构训练证明和现就读学校证明及成绩报告书(适用于省“畅听行动”项目)。
(二)筛查内容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畅听行动”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筛查内容及标准由筛查机构按要求筛查。
三、项目实施部门
(一)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下设省耳蜗项目办,负责制定项目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分配,组织实施,复筛评估,确定定点手术医院和康复机构,监管康复服务质量,建立康复档案,检查、督导项目执行情况,监管资金使用情况,考核评估项目绩效,采购耳蜗产品,做好产品交接、手术经费结算和家长培训,协调救助项目的重大问题等。
(二)各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年度任务,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救助对象的登记、申报、审核,选定指定筛查机构安排救助对象进行初筛。
(三)项目复筛、手术、康复机构
1、复筛机构
(1)听力学、影像学评估: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
(2)精神、智力、行为评估:南京脑科医院、省聋儿康复中心
(3)听觉言语能力评估:省聋儿康复中心
2、定点手术医院
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适用于省“畅听行动”项目)
3、定点康复机构
省聋儿康复中心、无锡市特需儿童早期干预中心、徐州市聋儿语训部、常州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盐城市残疾儿童教育康复中心、泰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张家港市馨声听力言语康复中心。
四、项目工作流程
(一)申请与初筛
1、家长(监护人)向当地残联提出申请,由各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安排申请者至指定筛查机构进行初筛;各指定筛查机构依据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筛查内容及标准,对申请者进行初筛,符合筛选条件的,协助家长(监护人)填写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申请表上报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申请表下载地址:/art/2011/11/2/art_1264_31328.html)。
2、各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依据项目救助对象筛选条件和筛查标准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按年度任务数上报至省耳蜗项目办。
(二)复筛与救助
省耳蜗项目办对各市上报材料进行审核,集中安排救助对象进行复筛(原则上每年一次),并依据救助对象复筛和人工耳蜗项目年度任务指标情况,确定救助对象申报项目。
申报“听力重建 启聪行动”或国家贫困聋儿(人工耳蜗)项目的,省耳蜗项目办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中聋耳蜗项目办核批。申报省“畅听行动”人工耳蜗项目的,省耳蜗项目办将复筛结果通知各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各市告知家长(监护人),对复筛不合格者不予以救助,各市可推荐替补人员;对复筛合格者,确定为项目救助对象,由省耳蜗项目办组织家长(监护人)自愿选定定点手术医院,与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康复安置协议,同时省耳蜗项目办与定点手术医院协商确定手术日期,并做好家长术前告知等工作。
(三)手术与开机
省耳蜗项目办将手术日期通知各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各市告知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或监护人)与定点手术医院签订手术同意书,按手术日期接受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按定点手术医院确定的日期进行术后开机和调试。定点手术医院将手术、开机和调试结果报省耳蜗项目办。
(四)安置与康复
各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配合省耳蜗项目办负责在救助对象开机后2周内将其安置到协议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按项目要求向救助对象提供康复服务,并做好教学计划安排和康复档案填报工作。
五、项目宣传与监督
各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利用“爱耳日”、“助残日”等节日和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人工耳蜗救助项目进行广泛宣传;要注重典型事例、感人事迹收集、宣传报道和资料留存、上报。省耳蜗项目办要将项目救助相关情况、救助对象名单在省残联网站进行宣传、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