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范围:凡户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等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二)申领原则:根据领证自愿原则,要求申领《残疾人证》的人员,必须由其本人通过网络系统或书面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未经本人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领。 未成年残疾人(16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必须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或者通过网络申请。 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社居(村)会提出书面或通过网络申请。 重度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如行动不便,可由社区残协的康复协调员上门登记、初审,帮助其提出书面或通过网络申请。 (三)申领资格和条件 1、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规定,《残疾人证》的申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 (2)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的。 (3)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6)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鉴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2、具体评定标准见《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四)残疾复评 残疾评定申领人在收到市残疾人评定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后,如有异议的,可在一年内最多提出一次复评申请并参加新一轮的残疾评定检测。市残疾评定委员会提出复审意见,市残疾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审意见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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