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新农保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规定,紧紧围绕全省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加快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好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各辖市、区要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在已全面开展新农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新农保制度调整完善工作,确保在2010年4月底前,实现与国家、省新农保政策的对接;6月底前,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发放率达到95%以上;12月底前,全面推行新农保制度,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参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二、调整参保范围
参加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龄统一调整为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三、规范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员按选择的缴费档次,采取货币形式按年缴纳。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辖市、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各地应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补助,以减轻参保人员缴费负担。补助资金可在集体公积金和土地补偿费村组留存部分等集体所有的资金中列支。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各辖市、区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贴标准,补贴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和贫困家庭残疾人等参保缴费困难群体,各辖市、区政府或集体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保费,帮助其参保。
四、提高养老待遇
(一)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60周岁及其以上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月最低发放标准调整为60元。女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养老补贴领取人员,可按原标准发放,年满60周岁后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
(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各地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其基础养老金月最低标准为60元;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各地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并要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新农保保障水平。
女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养老金领取人员,维持原计发办法,年满60周岁后按本通知计发标准发放。当原计发办法计发标准等于或高于新计发标准时,仍按原计发办法执行。
五、广泛宣传发动
新农保制度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各地要根据农民的特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功能,还要结合自身实际,通过政策问答、咨询培训、工作简报、横幅标语、信函寄送、文艺演讲、图片巡展等全方位、多层面、大角度地宣传新农保,特别是要对实施办法和新农保工作进展情况多作一些政策解读,多搞一些系列报道,确保宣传工作到位,努力使这项惠农政策深入人心,使广大农民的参保意识逐步由自愿向自觉转变,由眼前向长远转变,让广大农民早日得到实惠。
六、强化经办管理服务
各辖市、区要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建设,乡镇、村劳动保障平台因工作确需增加人员的,可通过政府购买岗位或岗位补贴的办法予以保障,所需经费由各辖市、区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要建立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建立新农保信息服务系统,实施“金保工程”,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七、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办、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统计局、市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各辖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牵头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要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强化续保工作力度,确保新农保制度持续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新农保资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各级经办机构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切实把这件惠及百姓的好事办好。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