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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事项解答
来源:市残联就业管理中心 时间:2013-08-09 [ ] 浏览次数:

 

一、哪些单位需要安置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政府《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其中,企业保障金由市地税局征缴;有拨缴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扣缴;高校、省部属等驻镇机关事业单位、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往年欠缴保障金的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收缴。

二、单位如何安置残疾人就业?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市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推荐的失业残疾人中招收(聘用),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聘用)符合法定年龄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残疾人。单位录用残疾职工后,应当依法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报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备案。

三、单位如何进行按比例残疾人就业年审?

(一)年审时间:每年331日(即1月至331日)前。

(二)年审地点: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新区的区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到所属区残联;其他单位全部到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领取《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报表》进行年度审核。

(三)年审需携带下列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已填写完成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

2、单位已安置的残疾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原件、复印件;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本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个人对账单)证明原件、复印件;

5、上年度劳动部门出具的年检报告书或单位上年度末的劳资报表原件、复印件。

(四)残疾评定:如单位有残疾职工尚未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由残疾职工自行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区残联申请评残。

(五)年审结果处理

1、达到安置比例的单位通过年审;

2、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出具的《镇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核定通知书》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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