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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意见
来源:市残联就业管理中心 时间:2013-08-09 [ ] 浏览次数:

        镇政发〔200929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工作,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

(一)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等,作为创建创业型城市的主要标准,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体系,对达到标准的予以一定奖励。力争通过23年时间的努力,在全市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园、创业示范街、创业示范村,培育百名创业典型,扶持千名劳动者成功创业,带动万人以上就业。

(二)建立健全创业服务平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增设街道(乡镇)创业服务所和社区(村)创业服务站,免费为城乡创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咨询、创业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三)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面向创业主体开放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对本市城乡劳动者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额限制。初创企业注册资金允许按规定分期到位。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出资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其中2009400万元,2010600万元。各辖市区也要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安排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引导、鼓励、扶持创业工作。

二、拓展延续创业就业政策

(五)拓展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扩大到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从2009年起,增加20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增加14家经办银行。对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浮13个百分点,并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进一步提高人均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建立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和城乡创业担保贷款互通机制,对农民进城创业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大中专毕业生、城镇下岗失业等人员到农村从事涉农项目创业的,可申请农民创业担保贷款。

(六)拓展延续社保补贴政策。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续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经本人申请,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七)延续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八)延续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三、鼓励企业稳定和吸纳就业

(九)全面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企业缴费部分可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享受低保人员、4050人员、特困职工、残疾人员、被征地农民中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家庭中大中专毕业生、双失双下家庭、单亲家庭等十类人员。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十)适时适度调整社会保险费率。允许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统筹地区,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适当降低缴费费率,以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负担。各地可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监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明确界定的困难企业,经报批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保基金等灵活处理办法,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一)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允许统筹地区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积累情况及备付能力,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适当扩大使用支付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扶持补贴资金支出。对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并开展转岗培训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连续5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经济困难时期不裁员,积极组织职工集中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做好重点人群创业就业工作

(十二)把大学生放在创业就业工作首位。积极鼓励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等企业每引进一名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和大学生个人3000元和1000元补贴。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大力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对到城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解决好户口档案、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实际问题;加大从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力度,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考选聘到村任职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县以上党政机关每年要拿出不低于30%的招考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积极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在费税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创业补贴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年内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力争达到15家以上,新建30家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组织500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地见习36个月,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300元—500元;建立10个研究生见习基地,组织50名研究生进入基地见习。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实施“千企万岗计划”,通过专场招聘、网络招聘、“百家企业高校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百日行动”等多种方式,为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就业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毕业生提供包括就业信息、进场求职、人事代理、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在内的“五免”服务,做到本地生源本地就业服务零成本。

(十三)重点做好返乡民工创业就业工作。把支持城镇居民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延伸至农村、覆盖到农民。积极采取就业、创业、培训、社保、生活等五项帮扶措施,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对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统一发放《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对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劳动力,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城镇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提高贫困农户培训补贴标准。各地要通过实行就地转移一批、异地输出一批、农业内部消化一批、创业带动一批等多种形式,拓展农民创业就业空间。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确保2009年底前市区所有行政村建立村级劳动保障站,2010年底前全市所有行政村建立村级劳动保障站。逐步实现市、辖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网,信息共享。

(十四)切实做好城乡困难人员创业就业工作。全面落实税费减免、创业培训、创业贷款、社保补贴、实物帮扶等扶持政策,鼓励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城乡“零就业”家庭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多渠道实现就业。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创业实物补贴。同时,各地要加大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力度,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确保城乡“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确保困难家庭中大中专毕业生保底就业。

五、提升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能力

(十五)加大创业和技能培训力度。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以及返乡创业民工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围,重点培训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民工以及带动就业规模较大的项目持有人。

(十六)加大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各辖市区要依托职业学校、各类专业培训学校,建立各类创业培训基地,重点加强农民工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加大返乡民工创业培训力度。同时,要不断提高创业培训基地的规模和水平,打造一批省级、市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对被确定为省级、市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的,由各级财政给予奖励。

(十七)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从2009年起,在全市组织实施三年万人创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准备。将城乡所有失业人员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所需培训经费由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相关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组织其参加6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培训补贴。

六、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鼓励创业、扩大和稳定就业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和创业就业资金投入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市和辖市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统筹协调机制的作用,广泛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创业就业工作。

(十九)加强失业监测和调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变化,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规模企业和困难企业以及返乡民工实施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和外出民工返乡情况。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需要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快速反应,及时介入,妥善处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完善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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