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江苏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9日
江苏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
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改善贫困精神残疾人的医疗、生存状况,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建立病情稳定期贫困精神残疾人日常基本用药保障机制,为纳入城镇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合并简称“基本医保”)范围的城乡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基本的精神类药物治疗。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
(二)户籍地救助为主,就近就便,一站式服务。
(三)制度保障,专项救助相结合。
三、基本用药对象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江苏省户籍;
(二)持证精神残疾人,病情稳定需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
(三)已参加江苏省基本医保,并愿意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访;
(四)低保、五保等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困难人群或者当地认定的其他贫困人群。
已享受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的精神病人除外。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扩大救助范围。
四、资金管理
(一)参保(合)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所产生的药品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贫困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救助专项资金按规定分担,个人不承担基本精神类药物费用。
(二)基本用药救助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含同类项目中央财政)按照户籍人口的1‰比例测算各地贫困精神残疾人数,按年均个人负担600元标准分类分档办法给予补助。
(三)各地要加强基本用药救助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最大社会和经济效益。如专项资金当年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五、工作程序
(一)确定定点医院 由各市、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确定一所具备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本地区贫困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救助定点医院和基本用药救助一站式服务中心。
定点医院对受助人按照诊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定期复诊;控制医疗费用,提高治疗效果;执行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策;为基层发药服务点配送药品;定期将发药情况汇总报县级残联;配合残联做好登记、数据统计等工作。
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有关国家医疗卫生政策法规,若出现医疗、药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二)确定基本用药范围 根据精神类药品品种、年人均剂量、疗效、不良反应,确定基本用药范围(参见附件1),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精神病相关常用药品和辅助用药。定点医院进行诊疗时优先使用二代抗精神病药物,但不得超范围用药。
(三)确定经费结算方式 地方基本医保经办部门、民政部门、残联对定点医院提供的受助人诊疗信息审核,进行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和专项救助,及时向定点机构拨付资金。
(四)确定免费基本用药对象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监护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人残疾证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基本医保参保证明(医保卡等);
3、医院疾病诊疗相关信息;
4、《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申请审批表》(附件2),申请人需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项目管理,如尚未纳入,由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登记,纳入管理,《审批表》需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登记或查询确认。
乡镇(街道)残联会同本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初审,属于贫困人群的报县级残联复核,符合条件的列为免费基本用药对象,发放《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救助卡》(附件3)。
乡镇(街道)残联须与监护人签订服药协议书。服药协议应明确监护人责任、义务,保证受助精神残疾人按医嘱服药,避免救助药品丢失或他用。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当造成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县级残联要及时将受助人信息告知定点医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相关单位要注意保护受助人隐私。
(五)就诊 确定为免费基本用药对象的精神残疾人凭《救助卡》到户籍所在地定点医院登记建档、就诊、确定复诊时间;定点医院在基本用药范围内,综合病情及疗效,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开具处方,优先使用基本用药中疗效较好的二代抗精神病药物。县级残联和定点医院须信息共享,有效衔接,实现定点医院一站式无障碍服务。
(六)发药 依托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服务网络,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发药服务点。以定点医院为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分支,形成点线结合、全面覆盖的发药服务网络。定点医院负责业务指导、培训专兼职精防人员,基层精防人员负责辖区内发药、评估、随访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每月到定点医院,根据辖区内受助人服药处方,领取受助人每月所需药品。患者监护人定期到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领取药品,每次领取药品的种类、剂量、服用方法、费用等经监护人签字确认后由机构留存。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护人员、残疾人专委协助精防人员完成药品发放。
对各种原因中止定期领药的受助人,定点医院、精防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护人员、残疾人专委应及时上报,汇总至当地残联,及时调整。
精防人员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随访,每年对受助人进行一次服药疗效评估,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疗效评估表》(附件4)。定点医院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用药。
(七)登记统计 县级残联负责对贫困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救助情况进行汇总,按要求统计输入数据库。
六、职责分工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相关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得到救助。
残联:牵头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负责救助工作的日常监管、统计汇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
协助未参加基本医保的贫困精神残疾人做好参保工作。
民政部门:落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按照不低于规定标准进行救助;定期提供医疗救助对象名册。
财政部门:将基本用药救助资金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对弄虚作假、违规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按规定追究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保精神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大病)政策,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精神障碍药物。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确定定点医院,规范诊疗流程;设置基层发药服务点,建立发药服务网络;将受助人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会同残联进行督导检查。
落实精神病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政策,按照不低于省规定标准报销,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合理确定精神障碍用药品种。
各地要结合本地现有政策执行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省将根据精神残疾人社会保障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本办法。
本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江苏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范围
2.江苏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申请审批表
3.江苏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救助卡
4.江苏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疗效评估表
附件1
江苏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范围
(一)抗癫痫药
卡马西平、丙戊酸钠、苯妥英钠、苯巴比妥
(二)抗精神病药
利培酮(国产)、喹硫平(国产)、阿立哌唑(国产)、氯氮平、
奋乃静、氯丙嗪、氟哌啶醇、舒必利、癸氟奋乃静、五氟利多、
氯普塞吨△、硫必利△
(三)抗抑郁药
帕罗西汀(国产)、阿米替林、多塞平、氯米帕明、
氟西汀(国产)△、文拉法辛(国产)△、氟伏沙明(国产)△、
艾司西酞普兰(国产)△、阿米替林△
(四)抗焦虑药
地西泮、氯硝西泮、劳拉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硝西泮△
(五)抗躁狂药
碳酸锂
以上用药均在我省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带“△”暂未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附件2
江苏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申请审批表
市 县(市、区)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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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女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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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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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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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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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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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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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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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机构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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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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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患者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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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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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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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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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1.属于低保、五保等医疗救助对象 □
2.符合地方贫困标准 □ |
户口
类别 |
农业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2.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3.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4.享受其他医疗保险 □
5.无医疗保险□ 6.享受医疗救助 □ |
申请人或
监护人
申请 |
签 字:
年 月 日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 |
已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省系统信息为准)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残联
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
残联审批
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由申请者本人或监护人填写。
2、申请时需携带申请人残疾证及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本表及有关证明复印件由县(市、区)残联存档。
附件3
江苏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救助卡
封面:
江苏省贫困精神残疾人
免费基本用药
救
助
卡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制 |
封二:
救助卡使用范围
救助对象:
需长期服药的我省贫困精神残疾人
第一页:
市 县(市、区) 编号:
姓名 |
|
性别 |
|
残疾
证号 |
|
电话 |
|
监护人姓名 |
|
电话 |
|
家庭地址 |
|
疾病名称 |
|
定点医院 |
|
发药服务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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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单位:
(盖章)
核发人:
年 月 日 |
第二至第十二页:
20 年就诊、拿药记录 |
日期 |
检查、药品及剂量数量 |
金额 |
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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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三:
注意事项
1.本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2.本卡仅限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不得跨医疗机构使用;
3.救助资格每年审核1次,如持卡人不再属于救助对象,则取消其受助资格,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救助;
4.本卡请妥善保管,一旦遗失请及时向当地县(市、区)残联和定点医疗机构挂失,凡原卡遗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本人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