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银发[2009]40号
人民银行各市支行,丹阳市监管办事处,各辖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意见》(镇政发[2009]29号)精神,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联合制定了《镇江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镇江监管分局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人事局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镇江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创业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意识、诚实守信的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在提供有效、足额的抵、质押物或第三方担保,并领取《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时,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的,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对吸纳符合申请贷款条件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也可申请抵押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程序。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调查推荐、评估小组评审、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社区(村)受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经营地点调查了解情况、审核有关证件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掌握的资料和情况,对申请借款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市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办公室。评估小组办公室每月15日前,集中对推荐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会审评估,并根据情况随机抽查、实地考察。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根据贷款人经营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申请人贷款额度。经办银行根据市小额担保贷款评估小组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按照企业申请、评估小组评审、经办银行核贷的原则发放贷款。原则上创业担保贷款从申请到发放,时间不超过1月。
第三条 创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一般为2-5万元。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并能提供经办银行认可的足额抵(质)押物的,或能提供同一名下的两套房屋产权或一套价值足额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的贷款申请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对注册资本在60万元以上,月平均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销售利润率在10%以上,并能提供经办银行认可的足额抵(质)押物的,贷款额度可放宽2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各经办银行原则上要按照贷款申请人的贷款额度发放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批准后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
第四条 创业贷款利率与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自2009年4月1日起,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3个百分点,利率上浮幅度根据各经办银行贷款回收率确定,具体由市财政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并由各级财政全额贴息,其中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省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余由各地财政安排;所有创业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对在2009年4月1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小额担保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条 创业贷款基金设立和分配。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总规模为4000万元,其中由市财政统筹安排3000万元,省级担保基金1000万元。担保基金具体额度分配为: 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丹徒区,下同)3300万元,丹阳市400万元,句容市200万元,扬中市100万元。
第六条 创业贷款管理和考核。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并对其安全性负责。市下拨各辖市的担保基金,由各辖市政府负责管理和运作。市区创业担保基金由市财政直接拨至各经办银行指定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户上,具体分配额度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会同各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同时,建立创业担保基金考核调度机制,每年末将根据各经办银行贷款余额和考核情况,合理确定下一年度各经办银行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分配额度。各经办银行可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发放贷款。在规范操作、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各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七条 创业贷款代偿与补助。对贷款不良率在20%以内的、经催收仍无法回收的呆、坏账损失,由经办银行和财政部门共同分担,其中:经办银行承担10%,财政部门承担90%。对市财政分担的部分,由市级担保基金按不低于90%的贷款回收率确定担保贷款损失代偿,承担30%,其余的损失代偿由各辖市承担。各辖市承担的损失由各地财政安排,不得在市下拨的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本金中核减。对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的,应暂停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直至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对贷款清偿率低于80%的,报市和各辖市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恢复发放贷款。
第八条 创业贷款奖励办法。对经社区(村)推荐审查,当年实际到期足额回收一笔贷款的,给予200元奖励;对当年未能按期足额回收一笔贷款的,在所奖励金额中扣除100元;街道(乡镇)按所辖社区(村)奖励总额的20%给予奖励;经办银行按照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作为考核奖励依据。其中对回收率分别达到90%、94%、98%以上的,分别按照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0.5%、0.6%、0.7%给予奖励。
第九条 创业贷款“绿色通道”。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密切协作,完善创业担保贷款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创业培训—社区调查推荐—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社区定期回访”的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对信用记录好、贷款使用效益好并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人,经办银行业要积极提供其他信贷支持,并在资信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第十条 创业贷款逾期罚则。对贷款逾期在3个月以内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每月通过邮局寄送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对贷款逾期在3个月以内的借款人,在市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中向全市金融机构公示,借款人将不再享有住房贷款、创业贷款、消费贷款等一切信贷服务。对贷款逾期的人员,通报相关部门,停止其享受包括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在内的一切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