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级残疾人创业示范基地
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重点助残实事项目,扶持5000名残疾人自主创业,省残联决定通过建设一批在全省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省级残疾人创业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创业基地”),为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提供服务,力争培养更多的残疾人创业者,为残疾人步入小康社会而努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要求
1、基本条件:由各级残联自办或长期合作的残疾人创业基地。基地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场所,并具备公共安全防范措施,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残疾人工作环境优良,具备应有的无障碍条件。基地经济运转良好,可持续发展前景广阔,经营项目和发展模式利于残疾人创业就业。
2、基地形式:省级创业基地可分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见习基地。
3、主要功能:
(1)创业孵化基地为残疾人创业人员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且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创业培训、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特别是要帮助残疾人创业人员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残疾人创业的扶持政策,协调落实有关扶持资金。每年入驻的残疾人创办实体不少于8个,孵化成功率在50%以上,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
(2)创业见习基地为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提供见习岗位,帮助残疾人了解创业过程、提高技能水平、增强创业能力。每年至少为10名残疾人提供见习岗位,见习时间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1年,创业成功率不低于50%。见习期间能够为残疾人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
(3)省级创业基地必须能在全省发挥典型示范、指导推广的作用。
二、申报考评
1、当年申报省级创业基地,由各市在4月30日前填报《省级残疾人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残疾人创业基地服务残疾人名册》(见附件2),并报送扶持创业成功残疾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报的省级创业基地至少运行1年以上。2011年申报时间为8月31日前。
2、省残联组织专家检查评审,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查阅档案台帐、组织座谈等方式,并公布考评检查结果。
3、省级创业基地从2011年开始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各市2011年申报单位不超过1个,省残联择优评审,数量不超过5个。已定为省、市残疾人扶贫基地和省、市残疾人培训基地不在这次评审之列。
三、补助奖励
1、省残联对考评检查符合条件者授予“省级残疾人创业示范基地”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经费。
2、省残联每年对省级创业基地进行考核,根据创业基地的残疾人创业成功人数和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给予一定的奖励;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取消“省级残疾人创业示范基地”称号。